采用軌道機車(電機車)運輸時,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1)生產(chǎn)礦井同一水平行駛7臺及以上機車時, 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;同一水平行駛5臺及以上機車時,應當設置機車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(tǒng)。新建大型礦井的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,應當設置機車運輸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或者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(tǒng)。
(2)列車或者單獨機車均必須前有照明,后有紅燈。
(3)列車通過的風門,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(fā)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。
(3)巷道內(nèi)應當裝設路標和警標。
(4)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機車,發(fā)現(xiàn)隱患,及時處理。機車的閘、燈、警鈴(喇叭)、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,任何一項不正常或者失爆時,機車不得使用。
(5)正常運行時,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。機車行近巷道口、硐室口、彎道、道岔或者噪聲大等地段,以及前有車輛或者視線有障礙時,必須減速慢行,并發(fā)出警號。
(6)2輛機車或者2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,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。
(7)同一區(qū)段線路上,不得同時行駛非機動車輛。
(8)必須有用礦燈發(fā)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(guī)定。非危險情況下,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。
(9)機車司機開車前必須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確認;啟動前,必須關閉車門并發(fā)出開車信號;機車運行中,嚴禁司機將頭或者身體探出車外;司機離開座位時,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,取下控制手把(鑰匙),扳緊停車制動。在運輸線路上臨時停車時,不得關閉車燈。
(10)新投用機車應當測定制動距離,之后每年測定1次。運送物料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0m;運送人員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20m。